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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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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宝贵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宝贵,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厨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宝贵,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厨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抓获,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卢政峰,黑龙江省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宝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5月28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练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宝贵及其辩护人卢政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徐宝贵因琐事与其岳母被害人江某某在三亚市大东海榆亚路海天某小区1*09房内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徐宝贵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将江某某右肩部砍伤、左手大拇指砍断(经法医鉴定,伤势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的丈夫立即将江某某送往三亚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徐宝贵随后赶到三亚市人民医院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江某某曾向被告人徐宝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宝贵的亲友于2015年2月28日赔偿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50000元;后江某某与被告人徐宝贵自行达成和解,并对被告人徐宝贵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裁定准许江某某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宝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大东海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徐宝贵)、《扣押清单》,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撤诉申请书,(2015)城刑初字第29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江某某的报案书及陈述笔录;被告人徐宝贵的供述;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伤)字[2015]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宝贵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宝贵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2、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徐宝贵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