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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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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建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尧建胜,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月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

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罗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尧建胜,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月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8月1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5年8月2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建胜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尧建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4日到2015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尧建胜在新县、光山县等地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信息13万多条。2015年1月6日上午11点左右,罗山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在罗山县城关镇西大街阳光肥牛对面将驾驶赣M19678本田车的被告人尧建胜抓获,在其驾驶的赣M19678本田车内发现群发信息的伪基站等设备。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尧建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未遂,可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到2015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尧建胜在湖北省麻城市、河南省新县、光山县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的人群发送诈骗信息(某女,29岁,嫁富商,夫因意外无生育能力,特寻健康男士助我怀孕,通话满意付定金60万,孕后重酬)13万余条。2015年1月6日上午11点左右,罗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罗山县城关镇西大街“阳光肥牛”火锅店对面将驾驶赣M19678本田车的尧建胜抓获,并扣押其车内发送信息的伪基站等设备。

另查明,截止目前,没有发现有群众因收到上述诈骗信息被骗取财物的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尧建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证言;尧建胜与“空”的QQ聊天记录截图;汽车租赁合同书、收款收据及江西省南昌市迅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领到被租赁车辆领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网络工程部关于对移动公司监控后台监控到的光山、新县伪基站非法行为的情况说明;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罗山县公安局关于对尧建胜等人涉嫌非法使用“伪基站”一案相关设备的认定意见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