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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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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枞刑初字第0015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甲,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枞阳县汤沟镇黄仪自来水厂厂长,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枞刑初字第0015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甲,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枞阳县汤沟镇黄仪自来水厂厂长,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钱龙学,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中平,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甲及其辩护人钱龙学、陆中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上半年,枞阳县汤沟镇自来水厂厂长即被告人钱某甲得知国家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便与枞阳县汤沟镇中心村委员会协商,并以该村名义申报2008年度新增的枞阳县汤沟镇中心村农饮水安全项目,后伙同汤沟镇中心村委员会编制虚假的施工合同和验收资料申报验收,骗取国家项目补助资金人民币310288.2元。其中分给汤沟镇中心村委会人民币126890元。针对前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甲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罪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2014年11月23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对钱某甲作调查笔录时,钱某甲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事实。2014年12月31日,枞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到钱某甲家中传唤钱某甲时,钱某甲不在家中。后钱某甲于次日在其家人的陪同下至汤沟镇派出所自首,接受讯问时亦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事实。因此,应认定钱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二、钱某甲由于其水厂为农户安装自来水片区的农饮水项目补助资金被他人申报,便找汤沟镇副镇长章某要个说法,章某提出让黄仪自来水厂申报汤沟镇中心村的农饮水项目工程补助资金。后中心村村委会配合黄仪自来水厂虚构相应的申报材料,枞阳县农饮水项目工程验收组验收时发现申报材料虚假,但还是在没有进行第二次验收的情况下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通过。钱某甲本身也系受害者,其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并不知道自己在犯罪,只是想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农饮水项目工程补助资金,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庭结合钱某甲的犯罪动机及相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因素,对钱某甲量刑时予以考虑。三、钱某甲诈骗所得的资金全部由黄仪自来水厂投资修建了水池等设施,也为当地老百姓饮用水工程作出贡献,这一因素请法庭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四、钱某甲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五、钱某甲案发后已全部退赃。综上,请求法庭对钱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