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黄成(曾用名黄成),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黄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黄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覃黄成和越南妇女“小薇”(另案处理)在宾馆休息时,覃黄成接到吸毒人员廖某的电话说要购买5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凭祥市北大路三支旧一中坡底处交易,同时吸毒人员黄伟凭也打电话给越南妇女“小薇”说要购买毒品,随后覃黄成就携带4粒疑似毒品海洛因赶到凭祥市北大路三支旧一中坡底处,其看到黄伟凭已经在北大路旧一中坡底处等着,覃黄成就将一粒疑似毒品海洛因卖给黄伟凭,黄伟凭就给了覃黄成一张100元人民币,之后廖某也来到凭祥市北大路三支旧一中坡低处,廖某交给覃黄成一张50元人民币,覃黄成就将一粒疑似毒品海洛因卖给廖某,然后覃黄成将其收取廖某的50元钱找给黄伟凭。后三人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当场在覃黄成身上查获2粒疑似毒品;在廖某身上查获1粒疑似毒品。经称重,从廖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11克;从覃黄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共净重0.2克。经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黄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建议在在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对被告人覃黄成进行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覃黄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覃黄成和越南妇女“小薇”(另案处理)在宾馆休息时,覃黄成接到吸毒人员廖某求购5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并约定在凭祥市北大路三支旧一中坡底处交易。与此同时,“小薇”也接到吸毒人员黄伟凭求购5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于是,“小薇”便将4粒毒品海洛交由覃黄成拿去交易。覃黄成来到约定地点将两粒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廖某、黄伟凭。交易完成三人即将离开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黄伟凭在被抓时因为挣扎不知将毒品遗落在何处。侦查人员当场从覃黄成身上查获2粒毒品海洛因,共净重0.2克;从廖某身上查获1粒毒品海洛因,净重0.11克。经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覃黄成因吸毒于2015年4月2日被凭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