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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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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在其家中一楼的大厅和李某喝茶。不久农某甲来到方某家中,跟方某购买了30元人民币的毒品后就直接坐在桌子边上吸食了;接着周某来到方某家中,跟方某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但周某没有给钱,承诺过几天再给钱,周某买到毒品后就直接在茶几旁边将毒品吸食完;之后潘某也来到方某的家中,跟方某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并将一张100元人民币交给了方某,买到毒品后潘某就在方某家中将毒品吸食完。当日14时许,民警对方某进行检查时,当场将上述人员一并抓获,并从方某身上查获一小包可疑毒品。经称重,从方某身上查获的可疑毒品净重4.5克。经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好,对其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在凭祥市南山村板杏屯家中一楼大厅和李某喝茶。不久农某甲来到方某家中,向方某购买了30元人民币的毒品后就直接坐在桌子边上吸食;接着周某也到了方某家,向方某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承诺过几天再给钱,周某买到毒品后就直接在茶几旁边将毒品吸食完;随后潘某也来到方某的家中,向方某购买100元人民币的毒品,并将一张100元人民币交给了方某,潘某买到毒品后就在方某家中将毒品吸食完。当日14时许,民警对南山村板杏屯进行检查时,在被告人方某家中当场将上述人员抓获,并从方某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净重4.5克,人民币206元,民警依法将上述物品扣押。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检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破案报告、证人李某、农某甲、周某、农某乙、潘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过秤、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