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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曾庆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庆昌,农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庆昌,农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20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林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庆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曾庆昌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携带作案工具千斤顶、一根长约3米的尼龙绳等到柳江县成团镇渡村开发区市场“大家旺经营部”商店,用尼龙绳悬挂在商店窗枝上爬上窗口,用千斤顶撬开窗枝爬进商店内,盗走被害人韦香柳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约2550元、各种香烟44小包。涉案被盗的44小包盒装香烟价值570元。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曾庆昌到柳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家属代为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了312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庆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庆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作案工具尼龙绳一根,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谭韦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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