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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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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中共党员,马山县白山镇人民政府干部。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4年3月4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3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马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中共党员,马山县白山镇人民政府干部。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4年3月4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3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林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80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人民币,下同)。之后,被告人李某多次消费致该信用卡透支。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于2013年10月16日、11月13日向被告人李某催收欠款,被告人李某均拒不还款。截止至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恶意透支共计32,722.33元,其中本金29,790.23元,利息(单利)2,932.1元。2015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归还了该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款息。

2、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马山县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36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7,000元。之后,被告人李某多次消费致该信用卡透支。邮政储蓄银行马山县支行于2013年11月18日、12月20日向被告人李某催收欠款,被告人李某均拒不还款。截止至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恶意透支共计18,890.33元,其中本金16,910元,利息(单利)1,980.33元。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归还了该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款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基本信息明细、帐户信息明细、交易明细、银行卡历史交易查询、证明、欠款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催收通知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还款通知书、信用卡交易流水、还款证明、证人苏某、潘某、韦某、何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