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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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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万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亮,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万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亮,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梧万检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冒充朋友罗某的名义,加被害人李某为QQ好友并以谈恋爱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后虚构各种事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共计32000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想追求罗某,遂于2014年12月份起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通过加李某为QQ好友,冒充罗某在QQ网络聊天中假装与李某谈男女朋友,虚构各种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共计32000元。

2015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骗取李某钱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份,其告诉刘某想与罗某交男女朋友,2014年12月份起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刘某多次冒充罗某在QQ网络聊天中假意与其谈男女朋友,并编造各种事由骗取其钱财共计人民币32604元。

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来没有和李某谈男女朋友,也没问李某要过钱,也没有收到过刘某给的钱。

4.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历史交易记录清单、客户通知书、卡卡转账凭证,证实刘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62×××18在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收到李某存入人民币共12100元。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与李某互相进行了辨认,还分别对李某交付现金给刘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刘某对其提取农行账户内现金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6.破案经过证明,证实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骗取李某钱款的事实。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身份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