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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罗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钦北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无业。因犯抢劫罪,2003年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钦北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无业。因犯抢劫罪,2003年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被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英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是一名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便盗窃。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罗某伙同吕某在钦州市银河街阳光保险集团营业大厅门前的停车处,盗走了受害人黄某丽的一辆女式踏板电动车,后通过章某(另案处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及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吸毒人员详细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涉嫌吸毒人员尿样提取笔录和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和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证人章某的证言、受害人黄某丽的陈述和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唐大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罗艳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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