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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祁刑初字第00083号 公诉机关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96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祁门县祁山镇青罗寺别墅39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祁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祁刑初字第00083号

公诉机关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96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祁门县祁山镇青罗寺别墅39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祁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方某先后在县农委宿舍附近和新浪网吧门口盗窃作案二次,窃取雅迪牌、新艺牌电瓶车各一辆,价值共计人民币3518元。

1、2015年6月1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在县农委宿舍附近停放电瓶车时,发现旁边一辆红色新艺牌电瓶车,钥匙没拔,便顺手将钥匙拔走。当天中午11点多钟,方某发现这部红色新艺牌电瓶车还停放在原来的位置,便将该车骑到离停车位置约50米,县农委宿舍院子里面藏起来,准备等找好买家再将这辆红色新艺牌电瓶车卖掉。

2、2015年6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方某到新浪网吧上网,在网吧门口发现有一辆白色雅迪牌电瓶车的钥匙没有拔,便向四周观看一会儿,感觉车主不在附近,就将白色雅迪牌电瓶车推到新浪网吧对面的巷子里面藏起来,22时40分许,被告人方某上好网后将该电瓶车骑回家。

2015年6月18日,经过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色新艺牌电瓶车价值2010元;被盗白色雅迪牌电瓶车价值1508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新艺牌、雅迪牌电瓶车已全部追回,分别退还失主胡某、程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方某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款收据、雅迪电动车使用说明书、祁门县林盾车业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返还清单;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瓶车价格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视听资料及说明书;被害人胡某、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