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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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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兆云,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章丘市,现住山东省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寨子社区。因犯抢劫罪、盗窃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兆云,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章丘市,现住山东省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寨子社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6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2年5月13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兆云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兆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中旬至下旬期间,被告人孙兆云至章丘市圣井危山风景区,趁午后或者晚上无人之机,分别进入玉皇阁、元音寺,盗窃功德箱内的现金。被告人孙兆云共实施盗窃作案四起,盗窃现金共计18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中旬某日12时许,被告人孙兆云至章丘市圣井危山风景区,趁无人之机,进入玉皇阁三官殿内,捅开锁箱,盗窃功德箱内现金40元。

2.2015年5月中旬某日22时许,被告人孙兆云至章丘市圣井危山风景区,趁天黑之机,用断线钳剪断门锁,进入玉皇阁内,用断锁手段盗窃三官殿、玉皇殿、娘娘殿功德箱内的现金共计1680元。

3.2015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孙兆云至章丘市圣井危山风景区,趁人少之机,进入元音寺祖师殿内,盗窃功德箱内的现金40元。

4.2015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孙兆云至章丘市圣井危山风景区,趁人少之机,进入玉皇阁三官殿内,用摩托车钥匙捅开箱锁,盗窃功德箱内现金50元。

被告人孙兆云于2015年5月25日在章丘市圣井危山风景区千佛殿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人民币50元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孙兆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兆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谅解书、本院(2006)章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2012)鲁监释字第485号释放证明书、本院(2013)章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被告人孙兆云的户籍信息,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兆云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