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绰号“小北京”,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捕前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盗窃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绰号“小北京”,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捕前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及辩护人王友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春某日下午,在章丘明水汇泉路锦江之星宾馆五楼一房间内,被告人司某某容留罗某某、彭某某、何某某、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自己也一同吸食。

2.2014年春某日白天,被告人司某某在章丘明水汇泉路锦江之星宾馆五楼一房间内容留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自己也一同吸食。

3.2014年春某日晚,被告人司某某在章丘市小义乌商品市场D区商务楼六楼东南角613房间内容留彭某某、侯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自己也一同吸食。

4.2014年春某日白天,被告人司某某在章丘市小义乌商品市场D区商务楼六楼东南角613房间内容留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自己也一同吸食。

5.2014年春某日下午,被告人司某某在章丘市小义乌商品市场D区商务楼六楼东南角613房间内容留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自己也一同吸食。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司某某在章丘市明水汇泉路锦江之星宾馆一客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说明、到案记录、案发现场照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刑初字第2722号刑事判决书、(2006)邹监字第362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司某某的户籍信息,证人罗某某、彭某某、侯某某、何某某、赵某某、孙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司某某虽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有前科劣迹,虽不构成累犯,但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司某某容留次数较少,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