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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冯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章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章丘市天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章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章丘市天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行贿罪,2014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乔振海,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1日、2015年2月21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准许,于2014年11月21日、2015年3月21日恢复审理。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乔振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7年至2012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在日常生产、安全检查、证照办理以及纳税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章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王某某(另案处理)、章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非煤矿山安监科科长张某某(另案处理)、章丘市地质矿产局原矿业信访办副主任陈某某(另案处理)、章丘市文祖镇安监所原所长解某某(另案处理)、章丘市地税局绣惠中心税务所原副所长李元臣(另案处理)五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01300元,其中现金61000元,购物卡36000元,价值人民币4300元的力帆牌摩托车一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07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与章丘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王某某搞好关系,让王某某在日常生产、安全检查以及证照办理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十二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11500元。

2.自2007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与章丘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原非煤矿山安监科科长张某某搞好关系,让张某某在日常生产、安全检查以及证照办理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十四次送给张某某购物卡11500元、现金6000元,共计17500元

3.自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与章丘市地质矿产局原矿业信访办原副主任陈某某搞好关系,让陈某某在日常生产、安全检查以及证照办理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六次送给陈某某购物卡5000元,现金5000元,共计10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