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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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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捕前住山东省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盗窃罪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捕前住山东省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继胜、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樊某某预谋盗窃后,利用随身携带钥匙开锁的方式,先后六次至章丘市明水城区多个小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64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至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鲁宏宿舍4号楼5单元门口西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418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2.2014年11月某日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至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新天地小区8号楼1单元配套房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红旗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360元。

3.2014年11月下旬某日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至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五零三宿舍12号楼南侧第三个配套房,用自带钥匙打开配套房挂锁,盗窃被害人牛某某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350元。

4.2015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至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公用事业局宿舍2号楼2单元北侧第二个配套房内,盗窃被害人任某某豪爵110型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1364元。

5.2015年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至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五零三宿舍12号楼南侧第五个配套房,用自带钥匙打开配套房挂锁,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113元。

6.2015年3月4日1时许,被告人樊某某至章丘市明水桃花山小区二区3号楼3单元1层西南角配套房,用自带钥匙打开配套房挂锁,盗窃被害人术某某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851元。

2015年6月1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在章丘市明水香港街奇缘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退赃40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份、被告人樊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刘某某、窦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牛某某、于某某、术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