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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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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幼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幼章,男,1958年4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章丘市,现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1998年7月14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4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幼章,男,1958年4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章丘市,现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1998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2003年4月28日假释释放。因犯盗窃罪,2007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幼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代理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幼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李幼章在章丘市明水城区多地,先后五次采取自带螺丝刀撬车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烟、酒、背包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李幼章至章丘市铁道北路农贸市场东侧胡同,从杨某某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内,盗窃百脉豪情白酒两箱,价值420元。

2.2014年9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李幼章至章丘市铁道北路海霞大酒店对过停车场,从高某某的灰色北汽威旺面包车内盗窃泰山牌红将军烟一条及书六本,价值65元。

3.2015年2月7日5时许,被告人李幼章至章丘市锦绣花苑小区东区8号楼楼下,从王某某的黑色哈弗轿车内,盗窃红豆牌保暖内衣一套,价值120元。

4.2015年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李幼章至章丘市桃花山小区32号楼楼下,从韩某某的白色长安铃木微型轿车内,盗窃伊利优酸乳一箱,价值35元。

5.2015年3月10日5时许,被告人李幼章至章丘市铁道北路佬来顺饭店门口,从董某某的银色雪铁龙爱丽舍轿车内,盗窃背包一个,内有《圣经》一本、拖鞋一双、浴帽一个、泳裤一件、洗头膏一瓶、价值共计56元。案发后,该宗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董某某。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李幼章在章丘市明水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幼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幼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作案工具螺丝刀及手电筒各一个、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笔录、办案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本院(2007)章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2011)济狱释字第205号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幼章的户籍信息,被害人杨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幼章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