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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2012年8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9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章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章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景某某,男,19895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梅,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人景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21时许,在本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绣江商业城“超越梦想”KTV二楼B02房间内,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景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酒后因点歌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殴斗。在四被告人对被害人马某某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马某某腰部,被告人李某甲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马某某头部,被害人马某某因此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有胸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某手部受伤,未作伤情鉴定。

另经法庭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景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李某乙因故在逃,于2015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自本市火车站抓获归案。2.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景某某分别与被害人马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