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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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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百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百福,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强奸罪,1993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百福,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强奸罪,1993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百福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百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赵百福至章丘市明水双泉路义乌市场小吃街重庆鸡公煲饭店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郭某某挂在椅背上的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VIVO牌S7手机一部,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案发时价值419元。

2.2015年6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赵百福至章丘市明水明珠小区东南区商业街百佳米线饭店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董某某放在柜台上长款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725元。

被告人赵百福共实施盗窃作案两起,涉案价值共计2344元。2015年7月2日,被告人赵百福在章丘市明水山泉路明珠小区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现金5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董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百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案发时监控视频截图四份、本院(2014)章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2015)鲁监释字第390号释放证明书、章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百福的户籍信息,被害人董某某、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百福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百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赵百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赵百福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百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董某某,对被告人赵百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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