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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范某某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租住于山东省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党校街出租屋。因犯故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租住于山东省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党校街出租屋。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止。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6年9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保伦,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租住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东泺河路梁府小区2号楼1单元4楼东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9日、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继红、检察员张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及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韩保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被害人任某某在网上约被告人高某某见面开房。被告人高某某将此事告知男友范某某,两人商议将被害人任某某约至宾馆后趁机敲诈财物。被告人范某某告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当天下午,被告人范某某、吴某某前往被告人张某某所在的章丘市怡家宾馆212房间共同等待。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至章丘市怡家宾馆202房间,被告人范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紧随敲门进入,被告人范某某打被害人任某某一巴掌,并称高某某系自己女友,且已怀孕七个月,以报警为由要挟,向被害人任某某索要现金50000元,遭到被害人任某某的拒绝,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未敲诈到财物。

2015年3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高某某在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眼名堂怡家宾馆经公安机关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济南市天桥区心雨网吧内民章丘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至章丘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5年3月14日的超声医学影像诊断报告,被告人高某某单胎妊娠27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