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系本案被害人于某某之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甲,女,1988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系本案被害人于某某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甲,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役军人,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8624部队,系本案被害人于某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牛某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居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系本案被害人刘某之夫。 诉讼代理人高峰,章丘市诚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丙,女,1953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系本案被害人刘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高峰,章丘市诚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女,2002年1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学生,住山东省章丘市,系本案被害人刘某之女。 诉讼代理人高峰,章丘市诚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女,2008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学生,住山东省章丘市,系本案被害人刘某之女。 诉讼代理人高峰,章丘市诚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苗成文,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成文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牛某甲、牛某甲、王某甲、牛某丙、王某乙、王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牛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甲的诉讼代理人牛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牛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的诉讼代理人高峰,被告人苗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