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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韩某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分拣部员工,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住济南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分拣部员工,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凝,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晓霞,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8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山东通讯城博远通讯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济南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3月2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凝、杜晓霞,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系济南华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位于山东省章丘市遥墙国际机场北路7号的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从事分拣封发工作。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盗窃邮件内财物,分别盗窃诺基亚1320手机一部,价值1440元,诺基亚625H手机一部,价值930元,苹果5S手机5部,每部价值4730元,盗窃物品共计价值26020元。被告人韩某某将上述5部苹果5S手机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手机系赃物,仍予以收购、销售,涉案价值共计23650元。

2014年3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根据被盗手机信息确定手机来源为山东通讯城博远通讯,并于同日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提供被告人韩某某的QQ号,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辨认,侦查人员通过被告人韩某某的QQ号空间的照片及被害单位辨认,最终确定被告人身份。2014年3月26日19时,济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侦查人员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已将被告人韩某某盗窃的手机进行赔偿。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韩某某的亲属将盗窃所得26020元,已退还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上述盗窃的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中国电信移动终端提供的发货通知单、苹果5S手机采购入库单、济南臻金电子有限公司收货单据、收款收据、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垫赔说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营业执照、山东省邮政速递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的户籍信息,证人李睿聪、刘迪、刘蒙、张吉祥、孔令斌、王英超、田库林、彭立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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