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3年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高中文化,章丘市黄河镇东野郭寨村党支部书记,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军、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军、王友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1999年7月始,被告人韩某某任章丘市黄河镇东野郭寨村党支部书记。在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协助政府对种粮大户基础信息核实、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个人承包的耕地面积,骗取国家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小麦综合直补资金63390元,后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种粮大户基础信息核实工作中,虚报个人在章丘市黄河镇东野郭寨村承包耕地面积150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信息核实表村(居)证明上予以审核通过,骗得国家种粮大户补贴资金34500元。 2.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中,虚报个人在国营章丘农场承包耕地面积321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小麦种植面积汇总表上予以核定通过,骗得国家小麦综合直补资金28890元。 2015年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调查章丘市黄河镇相关涉农资金时,发现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虚报种植面积套取国家补贴资金。2015年3月19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韩某某到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被告人韩某某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韩某某将所得赃款63390元上缴至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件说明、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河信用社活期存款账户明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明细、预算拨付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黄河乡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活期存款账户明细、韩某某个人业务转账凭证、国营农场承包费收取凭证,2012年山东省种粮大户资格初审表、章丘市黄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种植大户有关情况的说明》、济南市种粮大户基础信息核实表、2013年山东省种粮大户基础信息审核统计表、国营章丘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章丘市黄河镇东野郭寨村村委承包合同,《山东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核对2013年度小麦种植面积的通知》及济南市、章丘市的转发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农村信用联社合作社关于印发的通知》、《济南市关于认真核实种粮大户基础信息的紧急通知》,中国共产党章丘市黄河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共黄河镇委关于全镇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证人韩某甲、郑某某、宁某某、韩某乙、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韩某丙、张某某、徐某某、韩某丁、刘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补助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韩某某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