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章刑初字第45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庆涛,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乐平、苏云,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诈骗罪,2011年9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8日、5月4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准许,2015年2月28日、5月1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张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庆涛、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白乐平、苏云、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亓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欠被告人高某某15万余元的债务;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表亲关系。2014年4月份,经被告人高某某提议并经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同意,三人预谋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从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骗取升降机、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物色买家,所得货款用于偿还被告人孙某某欠被告人高某某的债务。被告人高某某许诺给被告人刘某某好处费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升降机系顶账所得,与买家商定售价为14.24万元,之后,2014年5月28日,经被告人刘某某教授,被告人孙某某虚构欲为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售升降机的事实,并向该公司提供买受人为“李朝峰”、货款总额为17.74万元的虚假合同,在缴纳2万元定金后,成功骗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某乙的信任。6月2日,阚某乙向被告人孙某某发送升降机一台、标准节14节,并安排生产厂长李某某押送至买家所在的内蒙古通辽市某建筑工地。6月5日,买受人吕某某将货物余款打入被告人孙某某的账户,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将孙某某账户上的货款全部转走,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