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出发,沿福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福康路与眼明堂街交叉路口东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被告人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靳某某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被告人靳某某脱逃,于2014年8月18日被网上追逃,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靳某某在章丘市309国道章丘市官庄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查获记录、抓获记录、工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现场照片、章丘市中医院诊断证明、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靳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靳某甲、靳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鉴定报告及所附采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