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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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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3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捕前暂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3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捕前暂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间某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章丘市明水福康路水泥厂宿舍3号楼3单元101室的出租房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4年七八月间某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位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南涧溪村新兴街8号2楼西户的出租房内容留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南涧溪村的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抓获记录、情况说明、容留吸毒现场照片、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杨某某、叶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