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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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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公诉机关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261FM的小型轿车(载傅某某),自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杨胡村出发,沿桃花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桃花山街与鲁宏大道交叉口北时,被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mg/100ml,属醉酒状态。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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