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姚学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102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学朋,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临颍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102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学朋,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临颍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9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学朋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学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姚学朋到石狮市长福路B16-A门口,撬开董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车窗,盗走车内的6瓶泸州老窖精制头曲H3(价值人民币768元)、12瓶泸州老窖精制头曲H6、6瓶东方紫甜紫酒、6瓶东方紫紫赢酒、1瓶小马堡葡萄酒及5箱德国菲尔洛斯堡啤酒(均无法估价)。

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学朋到石狮市长福路B24楼门口,撬开林某某停放在此的汽车车窗,盗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无法追回。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姚学朋因涉嫌其他盗窃行为被公安人员抓获,但该盗窃行为经查不实,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姚学朋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姚学朋主动交代其盗窃董某某、林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学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某、林某某陈述,书证归案经过的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姚学朋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学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206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学朋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学朋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即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学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