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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02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02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抓获,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女网友严某某到石狮市彭田村新大街悦来公寓住宿103房间开房,次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趁严某某睡觉之机,盗走严某某的1部苹果iPhone5C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2、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女网友张某乙到石狮市灵秀镇凤都商务酒店512开房,次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趁张某乙睡觉之机,盗走张某乙放在钱包内的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

3、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与女网友到石狮市宝盖科技园威斯登工业园鸿运住宿423房间开房,并向女网友借了1部小米MI4W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9元),后以到楼下买东西为由将该部手机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4、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与女网友到晋江市龙湖镇枫林村中山街28号海金旅馆307房间开房,并向女网友借了1部步步高vivoX5SL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后以到楼下买东西为由将该部手机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某、张某乙陈述,证人吴某某、徐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扣押、发还清单、住宿登记簿、住宿发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物证赃物手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765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可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系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