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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何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67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松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67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松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向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等六家银行共申请办理六张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3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7120.16元,属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兴业银行申办一张卡号为5230****0109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1月8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3261.08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2、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一张卡号为6226****1453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2年10月10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864.98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3、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办一张卡号为4047****0725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3月3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2653.2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4、2012年7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向交通银行申办一张卡号为4581****3182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2年11月29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5657.9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5、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324****5276,后因挂失变更为2024****5276)并透支使用,截至2012年12月17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0903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