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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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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77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77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6226890026382233)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181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2、2012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6226011027438771)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5154.27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3、2012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0006225750009145513)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1906.27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4、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4367480067652522)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4635.35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5、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6228110010748648)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67990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6、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卡号:4062540002249607)并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共透支信用卡本金11958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