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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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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63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天华,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63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天华,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天华到石狮市各地,采用掰断电动车车头锁、使用螺丝刀撬开车轮锁后接线启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停放的电动车,共作案7起,可估赃车总价值人民币1809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李天华到石狮市八七路华天公寓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1辆圣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2元)。

2、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李天华到石狮市灵秀镇前廊四号工业区23B栋楼下后门通道,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1辆台铃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3、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李天华到石狮市华飞酒店后门隔壁出租屋一楼,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1辆长隆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75元)。

4、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李天华到石狮市灵秀镇石灵路佳和公寓楼下,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1辆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408元)。

5、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李天华到石狮市永利街47号隔壁楼下,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1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80元)。

6、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李天华到石狮市八七路华天公寓门口,盗走被害人裘某某的1辆台隆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38元)。

7、2015年4月5日,被告人李天华到石狮市灵秀镇小桥路32号旺佳公寓楼下,盗走被害人吕某某的1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4元)。

2015年4月10日,公安人员在泉州市丰泽区一川网吧抓获被告人李天华。案发后,赃车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天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胡某某、高某某、裘某某、吕某某陈述,书证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购车发票、合格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监控视频截图,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李天华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