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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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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6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女,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62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女,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内江市东兴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冰冰,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解晓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起,被告人邱某在明知NIKE、ADIDAS系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其位于石狮市玉池路69号服装加工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足球球衣球裤。期间,被告人邱某以每套人民币40元(其中球衣每件人民币25元、球裤每件人民币15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足球球衣球裤8套和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足球球衣球裤5套、左某某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足球球衣球裤1套。2014年6月19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厂,抓获被告人邱某,并扣押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足球球衣2600件、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足球球裤1400件、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足球球衣1200件、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足球球裤1000件。上述被扣押的服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经查,被告人邱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1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标军、左某某、陈某某证言,书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ADIDAS商标注册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NIKE商标注册证明证、声明书、价格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物证赃物照片,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组织加工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两种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15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所生产的侵权产品大部分尚未流入市场,可酌情对被告人邱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邱某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