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76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奎,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蒙城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珉、陈珊妹,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6日以狮检公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莉莉、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林某乙诉讼代理人王培军、被告人李俊奎及其辩护人邓珉、陈珊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奎在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一片区118号6楼无证经营服装包装厂。2014年8月起,被告人李俊奎分别与林某甲、林某乙、郑某某、蔡某甲达成包装服装的口头协议。同年10月份,被告人李俊奎擅自将上述人员委托包装的26104套(件)衣服低价出售,并将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后携带剩余款项逃匿。经鉴定,被告人李俊奎诈骗服装总价值人民币765298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俊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李俊奎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于2014年9月30日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当时已将被害人委托包装的服装包装完成,其将被害人寄放在其仓库的服装低价出售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非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俊奎与被害人达成包装合同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委托包装的服装在被出售前已经包装完成,包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将包装完成的衣服寄放在被告人仓库,而被告人将服装予以低价出售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俊奎在石狮市宝盖镇仑后村一片区118号6楼无证经营服装包装厂。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俊奎分别与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郑某某、蔡某甲达成包装服装的口头协议。同年10月份,被告人李俊奎擅自将上述人员委托包装的26104套(件)衣服(其中被害人林某甲10000套、被害人林某乙5912套、被害人郑某某7000套、被害人蔡某甲3192套)低价出售给蒋某某、蔡某乙、曾某某,并将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后携带剩余款项逃匿。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可估值的服装3880套(件),价值人民币120090元;被害人林某乙可估值的服装5912套,价值人民币266040元;被害人郑某某可估值的服装7000套,价值人民币322374.4元;被害人蔡某甲可估值的服装1224套,价值人民币56793.6元。以上被告人李俊奎诈骗服装中可估总价值人民币7652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