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55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巫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到石狮市COCO酒店2楼被害人蔡某某宿舍,趁蔡某某睡觉之机,盗走蔡某某的1部传奇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41元),后又到5楼KTV包厢,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5台音响功放器、2台音箱、3台数字KTV全功能效果器、1台点唱机、1套无线麦克风(总价值人民币11584元),上述设备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 2、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到石狮市COCO酒店5楼机房,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1台组装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563元),后到KTV吧台,盗走3瓶红酒(无法估价),电脑主机抵押得款人民币200元。 3、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到石狮市COCO酒店5楼KTV吧台,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10包中华香烟、10包七匹狼香烟(总价值人民币505元)。 2015年4月12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COCO酒店抓获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除香烟、红酒未追回外,其余赃物均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某、蔡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郑某某、彭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户口证明、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309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盗窃的大部分赃物被追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系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