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161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勇斌,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瑞金县。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勇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勇斌与被害人陈某甲均务工于石狮市石泉路黄鹤楼饭店。2015年3月25日早上,被害人陈某甲与其男朋友在饭店吵架,陈某甲害怕其银行卡的钱被男朋友取走,当日14时许在被告人钟勇斌的陪同下到银行取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钟勇斌看到款项后便产生骗取该款项的意图,遂将被害人诱骗至其位于石狮市花园新村163号202室宿舍,后捏造陈某甲的男朋友拿刀到该宿舍楼下要砍陈某甲的事实,让陈某甲到派出所报案,并以帮忙保管钱款为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30000元,并趁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之机携款潜逃。 2015年5月29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5排11号三楼抓获被告人钟勇斌。案发后,被告人钟勇斌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陈某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人张某某、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钟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取款客户回单、扣押、发还清单、通话清单、二审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辨认笔录,被告人钟勇斌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勇斌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勇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勇斌的家属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勇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雪萍 录入员支丁丁 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