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狮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石狮市司法局鸿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爱国,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朝阳,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纯、代理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李爱国、郑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玩忽职守。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某甲担任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下村干部。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鸿山镇邱下村征收土地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督邱下村委会丈量被征用土地面积及申报征地补偿款等工作职责,导致邱某甲、唐某甲等人虚报被征土地面积,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208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林某甲未认真履行监督邱下村委会丈量村民被征土地面积的职责,致使唐某甲以虚报的被征土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1000元。 2、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林某甲未认真履行监督邱下村委会丈量村民被征土地面积的职责,致使邱某甲、唐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共同以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0000元。 3、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某甲未认真履行监督邱下村委会丈量村民被征土地面积的职责,致使邱某戊、林某甲、王某乙、邱某己以虚报被征土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430000元。 4、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某甲未认真履行监督邱下村委会丈量村民被征用土地面积的职责,致使邱某甲以虚报的被征土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25000元。 5、2012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在审核邱下村委会上报的石狮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征水库征地补偿款相关材料时,未核实该公司被征水库面积,即对邱下村委会上报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予以审核,致使该公司多领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58000元。 二、受贿。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担任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东埔二村下村干部期间,利用监督邱下村委会征地工作及查处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邱某甲、邱某卯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2年五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五次在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委会,收受邱下村党支部书记邱某甲为感谢林某甲在邱下村征地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2500元(每次人民币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