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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周星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星,男,1988年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湖口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江西省九江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星,男,1988年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湖口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公安局抓获并先行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2015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海健、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星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威、潘进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星及其辩护人林海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星和拓少白、董柏强、郭文、郁海存、陈志栋、高金章、石楚云、林承敏等人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养生食品为名,租用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浦口张某家三楼两房一厅的出租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后高金章、石楚云、林承敏在网上以交友的形式骗被害人魏某、王某、黄某到该出租房,并将上述三人非法拘禁在出租房内。其间,周星担任魏某“师傅”,负责看管并做魏某的思想工作,欲迫使魏某加入传销组织。2013年8月15日,魏某乘看管人员不备从传销窝点大厅窗户跳楼身亡。2015年2月15日,周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庭提供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黄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同案犯拓少白、郭文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星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材料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周星伙同拓少白、郭文等人非法限制魏某、王某、黄某等人的自由,并致魏某死亡,被告人周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星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周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指控周星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魏某在被拘禁期间未遭受暴力,跳楼系为逃避生活压力,而非摆脱拘禁,不应认定周星非法拘禁致人死亡;2、周星是从犯,且属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3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