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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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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邵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8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9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邵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8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9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平,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文华,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莎莎,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蓝某,男,畲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2月3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被告人华某,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0月10日因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生态刑诉(2015)10号起诉书及邵检生态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吴某某、谢某某、蓝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华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建国、代理检察员严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建平、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文华、李莎莎、被告人蓝某、被告人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底,被告人林某在唐某某(另案处理)店中,提出在张厝乡有一株红豆杉,与唐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商议砍伐该株红豆杉,由被告人林某负责联系采伐工人及装运红豆杉的车辆,由唐某某负责联系采伐的油锯手。在三人商议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来到唐某某店内,在得知前往张厝乡砍伐红豆杉的计划后,谢某某表示加入。随后,林某交代鹿安科(另案处理)召集其他采伐工人,并联系被告人华某负责运输红豆杉,唐某某则联系了被告人蓝某作为采伐的油锯手。2012年1月15日晚,被告人林某、吴某某、谢某某、唐某某、蓝某及砍工鹿安科等十余名工人窜至邵武市张厝乡祝岭村上拿坑村口(林业基本图编号:15林班1大班6小班)非法采伐了一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在采伐过程中,由被告人吴某某在山上组织工人砍伐,林某、唐某某、谢某某三人在路口望风,中途谢某某有到山上帮助砍伐。后林某等人将砍伐的红豆杉段木装上被告人华某驾驶的白色厢式货车(车牌号:闽H×××××)运至拿口镇老粮站内藏匿。2012年1月16日傍晚,被告人林某等人指使华某驾驶白色厢式货车将红豆杉段木运至顺昌,以85000元的价格卖给卞某某(另案处理)。事后林某等人支付蓝某砍伐工资1000元,支付华某运费2000元,被告人林某、谢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各分得赃款15000元。案发后,经勘查、鉴定,邵武市张厝乡祝岭村上拿坑村口被采伐树种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兜径106厘米,立木蓄积大于5.956立方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