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邵刑初字第28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危智鹏,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智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智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危智鹏到邵武市故县村虎山5号,翻窗进入被害人何某住处,盗得现金人民币8230元、银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及银铃铛两个。尔后,被告人危智鹏将盗得的银饰品销赃给他人,得款人民币270元。同年6月9日,被告人危智鹏在南平市延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危智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危智鹏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智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危智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盗窃数额较大且具有入户盗窃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危智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危智鹏违法所得八千五百元,发还给被害人何治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瑞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