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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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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邵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邵武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邵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到邵武市林业局旁,翻墙进入被害人何某经营的“农某”酒家,盗走现金380元及白参一包。

2、2015年4月6日、4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先后两次到邵武市熙春路华荣豪苑小区附近,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溢香”酒楼二楼,盗走现金30元、戴尔牌M3441R型笔记本电脑1台、硬壳中华牌香烟1条等物。作案后,被告人郑某甲将电脑以700元的价格销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脑、香烟价值3068元。

3、2015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到邵武市华光路延伸段翻墙进入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太子轩食府”,盗走宏基牌MS2360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硬壳中华牌香烟2包。经鉴定,被盗电脑、香烟价值10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宏碁牌MS2360型笔记本电脑1台及硬壳中华牌香烟2包,并已发还被害人。

4、2015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到邵武市音乐喷泉广场华荣楼8-9号店面,翻墙进入被害人朱某经营的“德兴楼”酒家,盗走现金80元及硬壳中华牌香烟3包(价值13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硬壳中华牌香烟3包,并已发还被害人。

5、2015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到邵武市熙春路华荣豪苑小区,翻窗进入被害人熊某经营的“华荣某”,盗走现金10元、港币20元、芙蓉王香烟1包及白色中兴牌U809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香烟价值为35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中兴牌U809型手机1部、港币2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6、2015年3月6日、28日,被告人郑某甲先后两次到建阳市上水南路附近,翻窗进入被害人夏某、蔡某合伙经营的“毛头某”,盗走海之蓝及钓鱼台解百纳红葡萄酒各1瓶、武夷王白酒2瓶及黑色皮鞋1双。经鉴定,被盗酒类价值530元。

7、2015年3月31日、4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先后两次到建阳市西桥附近,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香味土菜馆”,盗走现金876元、联想牌A5500-HV型平板电脑1台及利群牌香烟2包,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为2708元。作案后,被告人郑某甲将所盗电脑销给他人2台,得款8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联想牌A5500-HV型平板电脑1台,并已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郑某甲共盗窃作案10起,盗窃数额9262元,非法所得1376元,违法所得2926元。

2015年4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在邵武市商场宾馆被抓获归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