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温某某、邓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曾用名温志斌、温祖芳,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因涉嫌犯盗窃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曾用名温志斌、温祖芳,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宁、林少婷(实习),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曾用名邓海,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羌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培贵、吴继都(实习),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邓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葛宁、林少婷、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王培贵、吴继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邓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邓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收购鞋子,被告人温某某窜至位于鲤城区南环路的福建鸿星沃登卡集团有限公司二楼内销成品仓库,利用事先取得的钥匙打开该仓库的大门,将存放于该仓库内的87箱1044双的鞋子窃走,后使用被告人邓某模仿该公司电子商务部经理吴某某签名的物品放行单,将上述货物运出该公司并销售给谢某某。

2015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光明村光明东路14号抓获被告人温某某;2015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在晋江陈埭涵口村东环道104号宜鑫商务宾馆抓获被告人邓某。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邓某已将大部分赃物返还给被害单位。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温某某、邓某分别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697.94元,并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工作说明、证明、聊天记录、物品放行单、销售单、被盗产品清单、退还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履历表、职务说明书、工资明细、人事资料表、离职申请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照片、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顾某某、蒋某某、侯某某的证言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邓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