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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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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汪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外号“臭蛋”,男,1992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赌博于2010年9月2日被泉州市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外号“臭蛋”,男,1992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赌博于2010年9月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外号“夏子”,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浦城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接到周某某要购买“K粉”的电话后,便与其约定在丰泽区湖心街百安居的榕树下交易,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林某某。当晚1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得知周某某依约来到交易地点后,便由被告人林某某携带1包净重0.8克的“K粉”窜至上述地点,将上述“K粉”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另外从被告人林某某身上查获6包共净重12.3克的“K粉”。

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人员要求其带路前往其位于丰泽区的租房搜查,后公安人员在该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汪某某,并从被告人汪某某身上查获1包净重0.4克的“K粉”。

经技术检验,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已作上缴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的尿液经采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到毒资人民币200元(已发还)及杂牌手机1部,从被告人汪某某处扣押到白色苹果5代手机1部。

本院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在丰泽区湖心街四季名茶店门口附近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谢某某(已判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逮捕证、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相关照片、证人周某某、林某甲、陈某某的证言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