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文根,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华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仓管员,家住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建平、王玉聪,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根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建议本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5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根及其辩护人吴建平、王玉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林文根利用其在福建省华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任仓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采用让供货商将总价值人民币175750元原材料送至其指定地点再以进货价格60%的低价售出的手段,将所得人民币105450元占为己有。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文根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惩处。 被告人林文根及其辩护人对于基本犯罪过程均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应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林文根的犯罪数额应当以鉴定价格人民币141830元计。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文根自2008年4月起就职于福建省华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亨公司”),担任原材料仓库的仓管员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原材料的进货、出货及分配等工作。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林文根先后多次让位于晋江市陈埭镇的供货商鸿达鞋材商行和宏发鞋材商行(原为“顺欣鞋材店”)将丽心布、细布热熔胶等原材料运送到其指定地点,或其直接到供货商处取货。后被告人林文根将上述总价值人民币175750元的原材料以进货价格的60%的低价(即人民币105450元)销售给经营鸿发库存皮革店的吴某某,并将所得钱款占为己有。 2014年11月26日,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警。2014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位于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华亨公司内将其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文根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