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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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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汉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1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在鲤城区延陵社区饮酒后,驾驶一部小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延陵路往黄龙大桥方向行驶,行至延陵路152号路段时,追尾碰撞被害人吴某甲骑驶的三轮自行车,致吴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致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甲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交巡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6日,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作出对被告人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4日的决定,后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吴某甲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0元,吴某甲的家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网上查询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记录、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泉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条、谅解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图、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鉴定意见告知书、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监控录像截图、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处刑,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