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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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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80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春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80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春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鲤城区温陵北路建设银行门口,趁被害人姚某某喝醉之机,窃走其放在脚下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290元及一部价值人民币1533元的三星S5移动电话。

另查明,被害人姚某某发现包被盗后立即报案。2015年5月8日凌晨,经公安机关排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鲤城区后城街小商品街路口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扣押到上述涉案财物,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关于三星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相关照片、监控视频、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进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少晶

速 录 员  陈奋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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