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67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华古,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曾因盗窃于1999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0年4月、5月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十五日;因盗窃于2000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2年11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9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古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程和平、检察员林培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5月4日4时许,被告人陈华古溜门进入鲤城区金山南区2栋108室院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院子内的一辆松田小羚羊牌银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30元)窃走。 2、2015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陈华古在鲤城区金山南区25栋楼下,撬锁进入储藏间,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内的一辆圣驹牌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30元)窃走。 3、2015年5月9日4时许,被告人陈华古在鲤城区金山社区海滨宿舍B栋楼下,撬锁进入203室储藏间,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内的二辆电动车,将其中一辆京鑫牌紫红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5元)推出放在储藏间外,将另外一辆时尚五羊公主牌紫红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元)窃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失窃的二辆电动车及防盗锁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工作说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收款收据、临时行驶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照片、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华古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