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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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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旭东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93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旭东,男,1985年6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93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旭东,男,1985年6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旭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正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郑旭东窜至泉州市鲤城区沃尔玛商场85℃面包店,趁被害人吴某甲不注意之机,采用扒窃手段,将被害人吴某甲上衣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800元窃走。

2、2015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郑旭东窜至莆田市仙游县八二五大街永辉超市外面西门兜公交车亭,趁被害人黄某甲不注意之机,采用扒窃手段,将被害人黄某甲上衣口袋里的一部ZOP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窃走。

3、2015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旭东窜到泉州市丰泽区万达百货一楼香港宝生黄金专柜,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之机,采用扒窃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上衣口袋里的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1.5元)窃走。

4、2015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旭东窜至泉州市丰泽区万达广场二楼大玩家门口,趁被害人黄某乙不注意之机,采用扒窃手段,将被害人黄某乙上衣口袋里的一部金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窃走。

5、2015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郑旭东窜至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墨乐书画苑门口,趁被害人吴某乙不注意之机,采用扒窃手段,将被害人吴某乙上衣口袋里的一部苹果5代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窃走。

2015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城西路抓获被告人郑旭东,并从其身上扣押到上述被盗的人民币800元及4部手机(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旭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手机销售票据、工作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吴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吴某乙、陈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郑旭东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