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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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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德州抢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81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德州,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福建省德化县。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81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德州,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福建省德化县。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德州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仲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德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赖德州驾驶一辆电动车窜至鲤城区兴贤路江南街道,将车停放在浦口桥头东南侧人行道后,徒步尾随独自一人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至东壁街15号附近,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机,强行将刘某某的一个内有人民币370元、一部三星GFN7100型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的手提包夺走。

2015年5月7日,公安机关于晋江市池店镇海丝景城1幢303室内抓获被告人赖德州。后公安机关将被夺的上述移动电话追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赖德州当日驾驶的电动车系其兄赖某某所有,已依法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德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相关照片、证人洪某某、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赖德州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德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赖德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德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赖德州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德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赖德州退出赃款人民币37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缪 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进龙

速 录 员 陈奋强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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