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450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厦门市湖里区维多克商务咨询事务所调查员,家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 被告人沈少聪,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厦门市湖里区维多克商务咨询事务所调查员,家住福建省诏安县。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沈少聪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白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沈少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谢某某、沈少聪与陈某某的共同犯罪部分 陈某某(已判刑)在厦门市湖里区国联大厦15A室经营维多克商务咨询事务所,并于2011年2月份在泉州市鲤城区明光花园7号楼607室设立办公点。为非法牟利,被告人谢某某、沈少聪分别于2013年3月、2012年5月先后应聘担任调查员,采用跟踪、偷拍等方式非法为他人开展婚外情、个人行踪调查等“私人侦探”业务。自2013年1月8日至同年10月29日,陈某某分别为林某某等人提供上述非法业务,被告人谢某某、沈少聪分别或者共同予以协助,其中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45000元、被告人沈少聪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51000元。其间,被告人谢某某领取工资及抽成共约18500元,被告人沈少聪领取工资及抽成共约31800元。 二、被告人谢某某、沈少聪与“赵老板”的共同犯罪部分 2014年5月的一天,“赵老板”(另案处理)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接受郭某某的委托进行婚外情调查,后被告人谢某某、沈少聪共同窜至安溪县欲进行跟踪、偷拍,于2014年5月5日在安溪县大唐宾馆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还分别从被告人谢某某、沈少聪处扣押到作案工具佳能摄像机一台及跟踪定位仪一台、起亚YQZ7130型小车一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