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鲤刑初字第505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旺升,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清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旺升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旺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6日5时许,被告人赖旺升窜至鲤城区池池网吧104号机,趁被害人曾某某睡觉之机,窃走曾某某放在桌上的苹果6plus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53元)。 2015年5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赖旺升在泉州市丰泽区盈科动力网吧内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旺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明细表、发票、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旺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赖旺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旺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旺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赖旺升退出赃款人民币4753元,赔偿被害人曾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志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少晶 速录员 刘银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