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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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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13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盗窃,于2004年8月9日、8月24日被行政拘留;又因盗窃,于2005年1月4日被劳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113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盗窃,于2004年8月9日、8月24日被行政拘留;又因盗窃,于2005年1月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于2005年11月12日、12月14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06年1月1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再因盗窃,于2007年12月25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卓某窜至南安市英都镇民山村营头后15号洪某家门口处,盗走洪某饲养的正番母鸭7只(价值人民币840元)及正番公鸭9只(价值人民币1350元)。

2、2015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卓某窜至南安市翔云镇翔云街供销社后面梁某甲古厝的鸭圈内,盗走梁某甲饲养的正番母鸭8只(价值人民币1200元)、林某饲养的正番母鸭1只(价值人民币150元)、梁某乙饲养的正番母鸭3只(价值人民币450元)。

3、2015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卓某窜至南安市翔云镇金安村98号王某乙住宅后的鸭圈内,盗走王某乙饲养的正番母鸭4只(价值人民币480元)及正番公鸭6只(价值人民币1200元)。

4、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卓某窜至南安市翔云镇金安村105号王某丙住宅后的鸭圈内,盗走王某丙饲养的正番母鸭8只(价值人民币1200元)。

5、2015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卓某窜至南安市翔云镇金安村73号朱某住宅外的鸭圈内,盗走朱某饲养的正番母鸭7只(价值人民币630元);随后又窜至相邻的王某甲住宅外的鸭圈处,盗走王某甲饲养的正番母鸭4只(价值人民币480元)。后因有人路过现场,被告人卓某害怕被发现,遂将上述正番母鸭11只藏匿在离现场十几米远、王某甲的一处废弃房屋的门后。同日9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翔云派出所在南安市翔云镇金安村一公路边抓获被告人卓某,并在该废弃房屋内找到被盗的正番母鸭11只。现该正番母鸭已发还被害人朱某、王某甲。

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卓某的亲属自愿代为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870元,并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